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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部分學校強迫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以外之教師「公開授課」訊息
二、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於108年9月20日以全教產字第1080000068號函請國教署督促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以外之「教師公開授課」屬鼓勵性質,不得強迫。 三、次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9月23日桃教中字第1080082011號函覆本會:「經本市教育產業工會反映,貴校未先徵得授課教師同意下,即全面施行公開授課,本案公開授課規劃仍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鼓勵教師參與,並提供所需資源。」 四、再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10月3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08922號去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10月5日以桃教中字第1080088797號函覆:「所轉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反映,本市部分學校未先徵得授課教師同意,即全面施行公開授課一節,本局業以108年9月23日桃教中字第1080082011號函及108年10月3日桃教中字第1080087794號函文相關學校,重申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公開授課事宜。」 五、末查教育部107年10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788號說明二略以:「……除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其辦理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貴局(府)亦得鼓勵所轄國民中小學全校施行並提供所需資」。故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以外之「教師公開授課」屬鼓勵性質,學校若強迫全面實施,請洽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處理。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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