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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學年度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09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55020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將於109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辦理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項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教師於109年5月28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3306@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組(課程及教學科)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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