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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學 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工作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09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9590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將於109學年度商借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有意願教師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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