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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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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自本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32395號函辦理。
二、 另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10月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7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三、 本案相關規定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最新消息及疫情訊息/公告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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