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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110.11.01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563號函暨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體字第1100090931號函續辦。
二、 依旨揭措施修正規定,學校適度開放戶外操場,提供社區民眾運動使用,相關指引摘要如下:
(一) 落實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應自行體溫量測及並落實「實聯制」。
(二) 民眾從事運動時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或準備口罩,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仍應戴口罩。
(三) 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應自行體溫量測並落實實聯制登記:有發燒(額溫≥37.5°C、耳溫≥38°C)、呼吸道症狀;嗅覺味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或身體不適之民眾,應避免進入。
(四) 學校行政區域、教學區域、室內場所(館)及戶外團體(如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等)及個人(如單槓健身器材等)運動設施,關閉出入口,不開放人員使用及進入。
三、 考量本市國高中學生已陸續進行BNT疫苗接種,倘已完成1劑接種滿14日之學校可開放校園場地設施,租借場地使用者,應完成第一劑疫苗施打,接種未滿14日者或未接種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並於租借期間每7日提供1次;另因國小未接種疫苗,仍依旨揭管理措施規定辦理。
四、 本市各社區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已於110年9月27日復課,請各校依本局110年9月27日桃教終字第1100088495號函示,開放社區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繼續租借及使用。
五、 另部分學校倘校內有重大工程施作,基於人員安全考量無法開放者,請視施工實際情形衡量操場開放時間,並應與社區居民妥善溝通說明。
六、 請各校及早將校園場地開放或無法開放等訊息公告周知,並請各校持續加強日常環境清潔及消毒作業,確實落實校園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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