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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有關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選務工作人員得否補假一案
說明: 一、查行政院72年11月9日臺七十二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6月24日八十五局考字第19538號書函規定:「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得依規定准予補假。」 三、爰此,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得依上開函釋規定於6個月內補假一天,嗣後本會不再另行發文。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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