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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 條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 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 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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