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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主旨: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
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
條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
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
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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