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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申各級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相關事宜,請貴校(園)落實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一案
落實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 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 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二、次查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 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 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 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 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三、復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 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 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 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 示。」 四、再查銓敘部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09932748721 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 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 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 入公職候選人之社交網站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五、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銓敘部全國資訊網(服 務 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 / 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本府業以111年8月29日府人 考字第1110239139號函宣導在案,請貴校(園)持續加強宣 導並確實遵守。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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