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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後之本市獎勵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績優教師與行政人員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實施計畫一案
行政人員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實施計畫申請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10月28日桃教中字第1110103739號函(諒達) 續辦。 二、本局前函所送附件誤植,特此更正,請以本函所送附件為 主。旨揭計畫對象資格應為「現任桃園市(簡稱本市)市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服務本市滿七年(含)或累計 服務滿9年且於現職學校服務滿2年以上(含改隸前國立), 且未有違反教師法第四章各條款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年 資計算至申請之當年度7月31日止)」,餘請參照前函及計 畫辦理。 三、檢附本市獎勵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績優教師與行政人員 國 內外全時進修研究修訂計畫1份。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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