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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性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得改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2812號函辦理。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教師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爰女性教師因安胎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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