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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47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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