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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一案
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 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 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二、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 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 本,由銓敘部定之,又該部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 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 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 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 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 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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