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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出國,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函釋相關規定辦理一案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出國,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函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旨揭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三、指揮中心解編後,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本府109年3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90065727號函及111年10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280684號函已無從適用,爰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請依請假規則及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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