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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
一、 依據本府112年6月1日府衛疾字第1120149017號函辦理。
二、 考量COVID-19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又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屬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辦理旨揭公告。
三、 本案附件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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