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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2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2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若為影本收據請簽章)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相關規定如下:

1.初次申請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2.夫妻雙方均是軍公教人員者,僅限一方提出申請。
3.子女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4.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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