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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平等之相關規定一案公告周知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 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 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三、另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2月15日 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 號函釋,「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 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 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四、為維護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之就業權益,請貴校招募訊息 或切結書等應遵守前揭規定,例如:勿無法定事由設定年 齡、性別、出生地或身心障礙等之限制,落實禁止就業歧 視之相關法規,以符法制。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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