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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桃園市青年及特定對象職業技能證 照獎勵方案」,甲級乙級技術士獎勵金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周知
低產業缺工及性別落差之情形,爰辦理旨揭方案。 二、有關「桃園市青年及特定對象職業技能證照獎勵方案」, 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需設籍桃園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 準)。 2、特定對象: (1)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 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2)重返職場者:指技術士證生效日期前3年內,連續 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 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不予列計就業期間, 其申請者需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3)取得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 照者。 (二)獎勵標準: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車駕駛執 照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職業大 貨車駕駛執照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2、重返職場者取得前二項職業技能證照,以前二項之標 準予以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1,000元。 3、取得職業駕駛執照之女性(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 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以前三項之標準予以獎 勵外,另加發新臺幣3,000元(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數字 第一碼為基準)。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職業駕駛執照初發 日之次日起1年內,依規定備妥相關件,以掛號郵寄、親 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本處受理案件後,將以 簡訊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30日後至「青年安薪 讚就業大滿貫」查詢案件審核結果(網址: https://homerun.tycg.gov.tw/)。 三、另依據旨揭方案第6點規定略以,「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 技術士證照之獎勵」及「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職 業駕駛執照獎勵」,不予發給獎金。為避免同一級別或同 一職業技能證照重複申領之情形,惠請貴單位併同宣導周 知及注意。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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