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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其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10月4日府政預字第11202748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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