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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請同仁落實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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