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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 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3點附表一,並 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2年10月4日桃教高字第1120097252號令及本局
112年10月20日桃教高字第1120104961號函辦理。
二、檢送本案發布令、修正規定及勘誤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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