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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先以另具不受調任限制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後,其俸給之核敘一案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1月22日銓部二字第10540632201號令副本及銓部二字第105406322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文影本各1份。 二、 旨揭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規定逕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惟如核敘之俸級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俸級時,得依前開銓敘部令函規定改依俸給法第9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又前職或其他曾任之年資,如符合俸給法第17條規定,亦得依規定辦理提敘俸級。至業經銓敘部依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規定銓敘審定俸級者,於前開令發布後,仍維持原審定結果;惟其中如有迄今所敘俸級仍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俸級者,得依前開令規定改依俸給法第9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自前開令發布日(105年1月22日)起生效,且應於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逾期不予受理。 三、 請各機關學校詳予審視是否有旨揭得申請辦理改敘之人員,並先將個案情形電洽銓敘部確認後,再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送該部辦理。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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