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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5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申請案,請符合資格教師於105年2月19日(五)以前,檢具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影本等資料送人事室核辦
本校105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申請案

一、為辦理本(105)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人事室就現有人事資料初步篩選後,計有下列教師之年資符合本年度請頒獎勵之條件(年資計算至105.7.31止);如發現有錯漏,或過去年度已屆滿請頒條件但漏未申辦者,連同以下符合資格者,均請於105年2月19日(五)以前,檢具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影本等資料送人事室核辦:
(一)連續服務年資屆滿10年:鄭建長、許玉青、吳欣烈、吳政勳、洪昌民、鄭雅俐、凃世元、陳佳琪、永同裕、楊蕙綾、王偲宇。
(二)連續服務年資屆滿20年:莊文凱、楊簣鳳。

二、獎勵標準:
10年獎勵金4,000元、20年獎勵金6,000元、30年獎勵金8,000元、40年獎勵金10,000元。

三、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採計原則主要如下,併提供參考:
(一)以專任、合格且連續未中斷之教師年資為限;年資如有中斷者,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但辭職進修並於畢業後仍任教師者,及依法令規定核准留職停薪者,視同連續,惟辭職及留職停薪(兵役除外)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任長期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並依規定敘薪有案者,如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該代理年資之到職、離職月份與正式教師之年資連續者,可併同採計。
(三)舊制師院(大學)公費生實習(提敘有案)、試用教師(具試用教師證)、偏遠地區教師(具偏遠地區教師證)等年資,均得併計採計。
(四)本年度獎勵作業之年資採計,係計算至105年7月31日止,連續服務滿10年、20年、30年、40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最近10年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即予推薦辦理獎勵。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其他詳細規定請詳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如有疑義,歡迎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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