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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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等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21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據上,中小學代理教師並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準)用對象,合先敘明。
三、 復查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略以:「…二、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再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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