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105年5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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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一份。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四、約聘(僱)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應予解聘(僱)。
五、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酒後駕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附表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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