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4年12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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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4年12月27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8470號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行政院尚未核復支給規定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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