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105(106)年度後備軍人緩召處理作業。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申請緩召,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為準,並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
二、應繳證件:
(一)初次申請及新發生:畢業證書、聘書、教師登記合格證書、退伍令、身分證影本。
(二)延長時效:聘書、身分證影本。
三、原因消滅:
(一)調校服務、調任(借調)行政職。
(二)解聘、不續聘、離職、留職停薪及未實際擔任教學者。
(三)於事實發生1個月內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消滅名冊,註銷緩召資格。
四、受理單位及時間:請於105年9月30日前至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