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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經該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經該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9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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