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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推行105年度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28850號函辦理。 二、 欲申請學校請於105年11月23日(三)前,依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 本案國教署預計於106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中旬前公布績優名單,並於3月舉行頒獎典禮。 四、 獲獎個人及單位由國教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五、 另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國教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特此敘明。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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