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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12月28日府社團字第1050324174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原「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業經本府於105年12月21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3148021號公告廢止。
三、檢附旨揭辦法發布令(含法規條文)及廢止原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公告影本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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