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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事宜
(一)申請書,查填相關欄位後簽章2處。 (二)高中職以上請檢附: 1.學雜費繳費單(加蓋銀行或超商收費章) 2.如為信用卡轉帳,請檢附原學雜費繳費單及信用卡轉帳單需簽名切結。 3.如繳交影本,請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如該子女為第1次申請,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1份需簽名切結。 (四)父母同為公務人員,僅1人能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勿重覆申請。 (五)子女如享有有關教育部的各項學雜費減免措施,請勿提出申請。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如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六)申請期限為106年2月1日起至3月15日,申請書連同單據證明文件擲交人事室。 (七)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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