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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
主旨: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 另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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