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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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