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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一案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函釋因與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未合,故均不再援用。另依上開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仍應予追繳。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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