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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本市機關、學校、社團推展客家語言補助作業實施計畫
二、請於106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彙整補助請領清冊、到考證明,連同存款銀行名稱、帳號、戶名、該局核定公文影本、活動總經費明細表,送該局申請撥款結案。 三、各單位可依據該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06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附件2),自行招募原則15人(以本次應考人員為主)向該局申請開設客語能力認證衝刺班。 四、為鼓勵報考認證考試,凡設籍本市20歲以上民眾,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可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附件3)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新臺幣1,500元至2,000元認證獎勵金。 五、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附件4)規定,公教人員通過客語中級認證,嘉獎2次、中高級認證,記功1次。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 機關得酌予加分。 六、依「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附件5),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考試之教職員,嘉獎2次,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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