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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開學後1個月內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開學後1個月內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相關規定如下:
1.初次申請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2.夫妻雙方均是軍公教人員者,僅限一方提出申請。
3.子女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4.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各項補助申領身份者,自行斟酌各項補助額度,擇一申領)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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