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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惠請協助加強輔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執行案件通報,詳如說明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並填寫「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本市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 四、隨函檢附「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供參。私立幼兒園請逕至本局最新消息下載。 五、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承辦人:胡鈺羚;電話:03-3322101分機6404。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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