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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同意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得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辦理,並認定該辦法為公保法第17條第4項
主旨: 函轉銓敘部同意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得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辦理,並認定該辦法為公保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4年8月12日部退一字第10440022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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