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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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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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