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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及請假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19-04-26
第19條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20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德行評量項目,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第21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 23 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第 24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第5條,全學期內無故曠課超過42小時者,列記德行評量後,於學生事務會議建議留校察看。(經會議提醒、導師適性輔導後,若未改善則留校察看) 第 25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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