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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壽山高中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
桃園市立壽山高中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檔案請見附件。

一、依據:
1.依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頒「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辦理。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5月9日桃教高字第1080037522號函暨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45919號函「高級中等學校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辦理。

二、目的:

(一)提昇教師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及素養,改善教學實務、精進教學。
(二)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協助教師創新教學並提供教師互相觀課及經驗分享的機會。
(三)藉由教師間教學回饋,提昇教師教學效能並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四)藉由公開觀課後的反思討論,激勵教學典範學習,落實專業對話,深化教師專業內涵,增進專業回饋知能。
(五)落實以學生學習為本之教學模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與學習機會。

三、實施對象:
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現任校長、聘任之現職專任教師及專業 及技術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 有意願進行公開授課之兼任教師及聘期未達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實施方式:
(一)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之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教育實驗及相關計畫辦理。
(三)公開授課內容,應包括課前教案說明、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必要時,得增加共同備課及專業成長計畫。
(四)公開授課時,應至少由一位校內教師擔任教學觀察者;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觀察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進行專業回饋。
(五)授課人員、教學觀察者,應檢具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專業回饋或專業成長計畫或其他相關紀錄、證明,由教務處依實際參與時數,核實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六) 公開授課內容,應由學校教學研究會或教師專業社群討論決定,經教務處彙整公開觀課授課教師實施日程表,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其資訊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公告於學站。
(七) 授課人員以原授課班級進行公開授課為原則;經學校同意須於非原授課班級進行公開授課者,原班級授課教師須參與共同備課,並於該堂課與授課人員進行協同教學。

五、公開授課實施流程:
(一)共同備課:授課人員與教學觀察者於公開授課前,應與領域教學研究會或專業學習社群進行課程前討論與分享,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主體的教學法。
(二)觀察前會談:授課人員與教學觀察者需於公開授課前說明課程設計原則、理念、教學流程、學生學習目標及觀察焦點等,提供教學觀察者掌握觀課重點。
(三)公開授課:授課教師應提供簡要課程與教學設計書面資料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
(四)教學觀察:教學觀察者應以學生為本,具體紀錄學生學習之事實,不呈現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並得於觀課前分配觀課教師觀察不同學生之學習。
(五)觀察後回饋會談: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次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專業回饋及研討。

六、 經費:
辦理公開授課所需經費,由學校或相關計畫經費支應。

七、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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