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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定公告
依108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2495B號令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社區民眾亦為校園之使用者,校園安全亦涉及民眾權益,增訂學 校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納入電子化會議參與機制。(修正條文第 五條)
二、 修正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行為人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均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 (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 增訂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 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 明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通報,係於二十四小 時內分別向社政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 明定不受理之申復審議,係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權責重新討論 受理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 增訂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務權責人員不得擔 任事件調查人員及列明有關調查費用支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 一條)
八、 增訂調查人才庫人員應完成高階培訓資格、完成期限及移除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九、 修正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 修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行為人有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時之陳述 意見作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一、 增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討論決定及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應載 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詳細修正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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