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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關懷學生列特定人員觀察原則
一、依法務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5條(略),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第3條(略),特定人員:經教育部認定各級學校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下: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參考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
4.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二、學生行為樣態觀察事項:
1.曾遭警方查獲進出不當場所者。
2.經常深夜逗留不當場所或深夜在外遊蕩者。
3.長期缺曠或無原因經常缺曠課3日以上者。
4.與藥物濫用人員交往密切者。
5.發現攜帶不明粉末、藥丸、疑似吸食用具到校者。
6.有吸菸(或施用電子煙)、喝酒、吃檳榔習慣者。
7.參加不良組織或不良藝陣活動者。
8.經常性翹家者。
9.常在校內、外糾眾鬧事或圍事、不服管教者。
10.金錢使用習慣劇變者。
11.校外交友複雜者。
12.經「藥物濫用(毒品使用)篩檢量表」篩檢出高風險者。

三、其他觀察事項:
1.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有藥(毒)癮。
2.兄弟姊妹有藥(毒)癮。
3.家庭成員關係紊亂、功能不佳或支持系統薄弱。

四、運用注意說明:
1.本原則係協助學校提列特定人員參考,勿僅以單一行為或事項做為提列之考量依據。
2.學校提列特定人員除參考本原則外,仍應透過關懷及輔導等作為,協助學生改善相關行為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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