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0年6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0291號函辦理。
二、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課程綱要實施,本部業調整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職業群科教師證書改以「群」或「群加註專長」方式發證,不再以「科」方式發證,且教學現場亦須引進符合多元選修課程需求之師資質量,以落實課綱精神,爰放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作法,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本部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3條第2項規定程序於30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2項)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30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30日為限。(第3項)第1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效。」。
四、據上,依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釋,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五、 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請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