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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若依規定已於退休前致贈退休紀念品,免予繳回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若依規定已於退休前致贈退休紀念品,建議免予繳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104年9月4日府授人給字第10431117900號函致行政院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以上開紀念品,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期間之辛勞及貢獻,而於退休時酌贈,依法務部104年10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12380號書函略以,性質上似屬私法上之贈與,又法律行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第89條傳達錯誤及第92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408條及第416條贈與之撤銷)。是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上開照護事項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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