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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落實作為宣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1231號函辦理。
二、 因應非洲豬瘟疫情日益嚴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12月18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教育部列於前述應變中心之「邊境管制暨宣導組」,督導各級學校宣導非洲豬瘟防疫宣導事項。前述應變中心為因應110年8月19日於新北市新莊查獲帶有非洲豬瘟陽性病毒之越南走私肉品,於110年8月22日召開第18次會議商討相關應變事宜。
三、 相關法規:
(一) 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爰請學校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二)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學校應確實登錄前揭食材登錄平臺之相關資訊,不合格之廠商務必將其下架。
四、 為避免非洲豬瘟疫情擴大,本市配合執行行政院針對未來一個月短期禁止廚餘養豬措施(110年9月1日至30日禁止廚餘養豬),請貴校落實「廚餘瀝水、減容減量」政策以減輕廚餘收運負荷。有關學校午餐廚餘處理應配合事項,請依本局110年9月1日桃教體字第1100079003號函(諒達)辦理。
五、 非洲豬瘟資料,可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置之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baphiq.gov.tw/index.php)及教育部「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edu.tw/)建置之非洲豬瘟教育專區網站(https://cpd.moe.gov.tw/)下載,並逕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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