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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0)年中秋節將屆,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報備登錄乙案,詳如說明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9月17日桃政預字第1100005484號函辦理。
二、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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