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來函,本局前依110年9月24日桃教終字第1100087857號函頒首揭注意事項,並於110年10月26日桃教終字第1100098818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三、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教育部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四、 請貴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