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就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釋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10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55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茲將前開人事總處函重點摘述如下:
(一) 查獎章條例第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二)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當時涉及刑事案件,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屬前開施行細則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頒給服務獎章條件,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