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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 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
(二)於申請日前(110)年度9月1日 至本(111)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 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 審。
(二)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6、為利本局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學校繳交學生之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欲申請者。請於9月26日(一)將資料繳交至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