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本府10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各機關(構)學校依說明事項,於105年2月19日(星期五)前報府(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彙整)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 茲將前開實施計畫之遴薦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 適用範圍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二) 選拔要件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上述實施計畫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並請優 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三)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之情形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 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人,參加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各1份。